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亡故役男之事蹟,除由服勤單位依規定宣付國史館外,並得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或立傳記。
亡故役男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