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一、冒險犯難,壯烈成仁。二、恪守職責,犧牲性命。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四、奮勇救護官民因而死亡。服勤單位得蒐集、提供亡故役男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供入祀之忠烈祠闢室陳列,以供瞻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