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