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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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