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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第二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檢討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有十一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新住民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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