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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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