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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罰金執行完畢。
三、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
五、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第五目或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六、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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