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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正本之一:一、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行為之醫療機構,出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
二、經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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