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正本之一:一、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行為之醫療機構,出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二、經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