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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國民身分證卡面資料記載方式及內容如下:一、姓名排列方式如下:(一)中文姓名排列,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二)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並列登記之羅馬拼音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
(三)外文姓名加註於中文姓名或羅馬拼音下方。
其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以英文字母記載,非屬英文字母者,應翻譯為英文字母。
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並以條碼形式呈現。
三、出生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
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
四、相片:因特殊情形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五、結婚狀態:依有無配偶者,分別記載「有」或「無」。
六、製證日期:證卡印製日期為製證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
七、應換領日期:國民身分證應更換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無須定期換領者,於該欄內以單橫線記載。
八、卡片序號及其條碼:證卡之卡號,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記載,並以條碼形式呈現。
九、機器可判讀區:證件類別、發行國家、卡片序號、國籍、出生日期、性別、應換領日期、統一編號及當事人依第九條規定申請之外文姓名。
前項之日期,應分別以國曆及西元之年、月、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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