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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統一編號有重複或錯誤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應更正之當事人重新配賦或更正。
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
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配賦新號或更正,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重新配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戶政事務所應更正配賦在後者;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應更正出生在後者。
當事人統一編號重新配賦或更正後,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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