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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
因前項情形,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且無其他戶籍資料異動者,免繳納規費。
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情形,由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戶口名簿者,無須書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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