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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戶政事務所應每月統計國民身分證核發、待發、作廢、瑕疵及遺失數量,編製月報表於次月五日前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查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月報表於每月十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戶政事務所應將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作廢國民身分證,一併列冊,函送製卡中心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專人集中保管,並由製卡中心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戶政事務所應將前項以外之作廢國民身分證,一併列冊,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專人集中保管,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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