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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戶政事務所於核發國民身分證前應檢查確認證卡無瑕疵,且卡面及晶片資料與戶籍資料相符。
戶政事務所為前項檢查發現證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廢並重新製發:一、卡面印製資料、影像模糊或錯誤。
二、卡體彎曲、刮壓裂痕或凹凸變形。
三、晶片脫落、磨損或無法讀取。
四、卡面記載事項於領證前已變更。
戶政事務所為第一項檢查發現證卡晶片記載事項與戶籍資料不同者,應依職權更新晶片資料,始得核發。
戶政事務所為第一項檢查發現申請人有出境戶籍遷出、死亡、受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或撤銷戶籍情形者,證卡應予作廢且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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