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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繳交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當事人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四、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其原國民身分證為本辦法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發給者,其相片應為最近六個月內所攝。
依第十八條第一款因卡面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證者,應同時繳回原國民身分證正本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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