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或更新晶片資料,應切實核對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申請,應向申請人確認是否申請自然人憑證。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申請或更新晶片資料,應備文件不全者,應一次告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