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戶籍資料異動致國民身分證晶片記載事項變更者,當事人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更新晶片資料:一、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該登記致關係人記載事項變更者,關係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二、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改制或役別變更致國民身分證晶片記載事項變更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非由戶政事務所變更或寫入晶片資料,有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嫌疑者,戶政事務所應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