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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未滿十四歲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其國民身分證自製證日期起滿五年應換領;十四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申請者,其國民身分證自製證日期起滿十年應換領。
年滿六十五歲申請者,其國民身分證無須定期換領。
前二項有關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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