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未滿十四歲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其國民身分證自製證日期起滿五年應換領;十四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申請者,其國民身分證自製證日期起滿十年應換領。年滿六十五歲申請者,其國民身分證無須定期換領。前二項有關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