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晶片資料之儲存及運用,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儲存、運用該資料之資通系統,應建置嚴格之資通安全機制,規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落實執行相關規定。
二、國民身分證相關資訊網路之線路,應建立可確保資訊傳送品質、安全及效率之管理機制。
三、原始建立之國民身分證資料,應有適當保護機制,未經授權人員不得接觸資料。
四、資料需求機關須負保密責任,依法定職權為目的內之利用。
非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得任意移轉或為目的外之利用。
前項第一款運用國民身分證之資通系統,應依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是否符合各安全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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