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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國民身分證晶片儲存項目如下:一、戶籍地區:(一)直轄市、縣(市)。
(二)鄉(鎮、市、區)。
(三)村(里)。
(四)鄰。
二、公開區:(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
(三)出生日期。
(四)戶籍地址。
(五)役別。
(六)結婚狀態。
(七)卡片序號。
(八)製證日期。
(九)應換領日期。
(十)相片。
三、加密區:(一)配偶姓名。
(二)父姓名。
(三)母姓名。
(四)出生地。
(五)性別。
(六)卡片序號後六碼。
四、自然人憑證區:(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後四碼。
(三)憑證序號。
(四)憑證有效日期。
(五)其他依據政府機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技術規範規定之憑證記載事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第四款自然人憑證區不寫入資料:一、未符合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之申請自然人憑證資格。
二、不申請自然人憑證。
三、因緊急事故,致重度昏迷或心神喪失,於未受監護宣告前,無法申請自然人憑證。
國民身分證晶片不得儲存第一項各區項目以外之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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