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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經核准者,戶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後,於相關機關依規定申請查詢時,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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