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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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