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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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