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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持憑至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申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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