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提供資料之種類如下:一、書面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證明書、檔存證明文件、簿冊及卡片。二、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項目經電腦處理之個人及全戶資料檔案。三、人口統計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或依戶籍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編製戶口統計資料,依統計期間可分月統計資料、季統計資料及年統計資料。四、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