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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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