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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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