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禮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一、媒介非法殯葬設施、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搬移屍體,違法情節重大者。二、將其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者。三、執行禮儀師業務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向公務員行賄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四、違反前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