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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註銷。
依前項規定補發之證書,以原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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