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未實現之損失,其範圍如下:一、屬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投資標的者,應為年度結算時按公平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損失。二、不動產鑑價產生之未實現損失。前項第二款所定之不動產鑑價,信託業每三年應至少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