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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75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禮廳及靈堂設置許可。
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收葬、收存或火化屍體、骨灰(骸)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火化場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經營者停止營業六個月至一年。
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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