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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施: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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