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