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公告,應報請縣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