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二、舉辦祭祀活動。三、內部行政管理。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