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具更新、遷移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更新、遷移;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不敷使用。二、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三、全部或一部地形變更。四、其他特殊情形。前項涉及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私立殯葬設施,其更新或遷移計畫,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