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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
殯葬設施設置完竣後,其有擴充、增建或改建者,亦同。
第十二條至前條設施設置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但聯外道路寬度不得規定小於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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