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一、冷凍室。二、屍體處理設施。三、解剖室。四、消毒設施。五、廢(污)水處理設施。六、停柩室。七、禮廳及靈堂。八、悲傷輔導室。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十、公共衛生設施。十一、緊急供電設施。十二、停車場。十三、聯外道路。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