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受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展示下列資訊:一、委託人、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務項目。二、殯葬設施經營業所經營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啟用文件。三、殯葬禮儀服務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文件。四、委託銷售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契約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契約範本。五、委託人、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