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殯葬設施經營業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經營許可及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服務項目及其契約。二、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名冊、負責人、營業處所之地址、聯絡人及電話。三、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文件。四、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啟用文件。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