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殯葬設施經營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建置網站,並公開下列資訊供已購買者查詢:一、所購買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之位置及整體配置圖;已購買骨灰(骸)存放單位尚未指定位置者,提供尚未使用至區排層號之配置圖。二、已繳納價金入帳情形,為電腦查詢者,提供查詢繳納之方式;為人工查詢者,提供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