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殯葬服務業,指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