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並於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