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