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