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之相關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下列文件:一、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有選任董事者應檢附董事名冊,商業屬合夥者應另檢附合夥契約。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或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