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或商業名稱。二、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三、營業項目。四、本公司或商業所在地;設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者,其所在地。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