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十六條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加蓋編造機關印信。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編造,因選舉人原戶籍地之村、里行政區域調整致變更者,以調整後之村、里為準。戶政機關依本法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