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前項工作人員應配帶之證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