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