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