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具有外國國籍者,指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