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回上一頁